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河南乐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乐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于2018年10月15日解除;

二、被告河南乐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00元,并自2018年10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

三、被告河南乐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北龙成煤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违约金18318元。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被告河南乐邦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22
发布日期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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