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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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2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冻结期间为一年; 二、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21×××55.金额:222780.71元)名下存款,冻结期间为一年。 冻结到期后,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620元,已由申请人***先行支付,待判决后再行确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