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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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庆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维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其资金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时止); 四、变更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3民终21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合计163600元,由***、重庆川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6187元,由***负担27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4-2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