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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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688378号、第3688308号、第6974784号、第69748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8000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19元,莆田冠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