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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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9496604.17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2月14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43338.77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分别对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共同对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共同对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680元,减半收取40340元,由诸暨市光裕竹业有限公司、浙江云雾山矿业有限公司、浙江欧凯板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