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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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44723.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浙江方翔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