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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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偿付贷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为1656.65元,罚息为17.95元,并自2015年6月26日起按照《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付利息、罚息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支付违约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财产保全费1683.79元,合计6475.79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809元,被告***、***负担5666.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