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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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钰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偿款3999279.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998929.7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20013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15%的标准,从2016年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钰宏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00元; 三、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高新区房屋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前述所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位于郫县土地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中超出顺位在先的担保债权的部分,在前述所有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郫县新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翰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郫县新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翰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被告四川钰宏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40元,公告费520元及后续公告费,由被告四川钰宏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嘉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郫县新兴玻璃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鸿业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翰融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海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都新兴富皇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