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50.72元、利息7094.34元、还款违约金9142.06元,合计66187.12元;

二、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9.6元,减半收取计739.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负担11元,***负担7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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