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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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2703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勇,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豪,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坤。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表示因双方纠纷已解决,拒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与被告成都兴城人居地产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