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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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荔城区众腾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其立即停止销售侵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688369号、第3688306号、第6974784号、第697481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95000元; 三、驳回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272.18元,由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97.18元,***负担2175元,莆田市荔城区众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