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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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车辆损失110100元; 二、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拖车费1200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34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3元,由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担2570元,原告***负担6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