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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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经济损失计179311.48元; 二、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经济损失计1536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仙游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623元,由***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