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顺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款1072883.61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72883.6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7日止,并从2019年8月18日起按最近一次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8元,由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