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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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31022.88元,扣除***的垫付款5000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再赔偿***的各项损失26022.88元;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的经济损失1050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5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168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