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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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赔偿给***损失计120000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应赔偿给***损失计49702元,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为643元,由***负担44元,由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424元,由***负担1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