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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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64898390.18元。 二、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利息164683.75元以及罚息546972.18元、复利1387.98元(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其后罚息以本金64898390.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该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以利息164683.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该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147000元。 四、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就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其与成都市广中影视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大邑影视基地大数据中心项目合同书》项下其所享有的100000000元应收账款优先受偿; 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5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75592元,由被告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智天夏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天夏聚盈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退费;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