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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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与***签订的《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营销经理(销售经理)销售代理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预提费用85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7000元; 三、驳回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5070元,由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负担827元,***负担4243元。 原告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