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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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区合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918号民事判决及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4民初3970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与***、***于2013年11月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梅里水晶城113号、114号、126号商铺,无锡嘉友置业有限公司于***、***搬离梅里水晶城113号、114号、126号商铺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363130元。 四、驳回嘉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16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67元,合计52334元,由***、***负担26167元,嘉友公司负担26167元。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