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饶市琪和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中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2015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为1702017.67元,2016年1月27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罚息为7707000元以及自2019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8%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上饶市琪和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他项权证号为广房他证字第××号、第T20140312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饶市琪和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江西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由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华商置业有限公司、上饶市琪和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4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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