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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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首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姚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首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首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姚欣工期延误违约金9684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首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姚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8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共计899元,由郑州首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39,姚欣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