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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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贷款本金912253.42元、利息17057.12元,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支付贷款余额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支付因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46466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58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