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执行人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鄱阳县鄱阳镇山水天下××幢一层4、8号店铺二层201号店铺(产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被执行人方卫、胡小敏所有的位于鄱阳县鄱阳镇山水天下43幢4B店铺(产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43幢9号店铺(产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作价6641814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抵偿债务; 二、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鄱阳县鄱阳镇山水天下××幢一层4、8号店铺二层201号店铺(产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43幢4B店铺(产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43幢9号店铺(产权证号:鄱房权证鄱阳镇字第××号)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三、解除抵押权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行设定在上述房产上的抵押登记; 四、解除鄱阳县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