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借款本金760元及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以其为本案讼争借款设定的抵押物(产权证号:上房权证上饶市字房权证上饶市字第**、×号、第××号),对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910元,由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信支行负担1,579元,***、***、***、***负担89,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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