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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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52121.96元; 二、被告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52121.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自2018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611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承担311元,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300元。 嘉善天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