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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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贵州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1925元,被告贵州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5257.75元,被告贵州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6元,减半收取28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6-6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