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饶市洪仁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上饶市洪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截止2019年2月13日的利息、罚息1867490.75元,并支付按合同约定从2019年2月1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被告上饶市洪仁贸易有限公司逾期未能偿还上述借款的本息,则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房他证上房2014字第06486号房屋他项权证所登记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西弋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7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饶市洪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