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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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宏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中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木垒县久恒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欠款1022814元; 二、被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中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00000元经济损失。 三、驳回新疆中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6元,由被告新疆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