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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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4711.2元;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909.95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000元,其向原告垫付的11700元进行抵减后,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7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分别给付原告***履行款50921.15元,***垫付款7700元,限赔偿义务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到平江县人民法院指定履行款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8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