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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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计医疗费926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0元、营养费36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伤残赔偿金133117.2元、护理费20555.29元、误工费23960.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05138.7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95000元。余款185138.76元,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48111.01元,扣除已支付的50238.8元,被告***尚需赔偿原告***97872.21元。上述款项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3元,减半收取2321.5元,由原告***负担312.5元,被告***负担2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