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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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元氏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此款给付原告37531.10元(55000元-20000元+2531.10元),给付被告***17468.90元(20000元-2531.10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55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3953.6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松山支公司在座位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062.1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已付54770.29元,应再付157291.83元。

六、被告***张某1珊张某2达、***在继张某4强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062.12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保全费4453元,合计8347元,由被告***负担2531.10元(在保险公司返还款中已扣除),被告***负担2035.56元,被告***张某2达张某1珊、***负担2035.56元,原告负担1744.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8
发布日期 202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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