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
山东旭启纸业有限公司
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
高青青苑蓝天板纸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19315.45元。

二、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335525.93元(此后至款项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继续计算)。

三、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教材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769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27500元。

四、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旭启纸业有限公司、高青青苑蓝天纸板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负担,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山东旭启纸业有限公司、高青青苑蓝天纸板有限责任公司对山东标典纸业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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