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
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151505.53元,支付91085元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间的利息858.48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支付28415.53元自2019年12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8元,依法减半收取170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24元,由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元,由被告诸暨市枫桥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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