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
牡丹江瑞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
日照诺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RZ031012018007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564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456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罚息以456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息实际给付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被告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的3元从上述利息中扣除)。

二、被告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

三、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日照诺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牡丹江瑞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4568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0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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