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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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 四川海润检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8340元货款退还***”; 二、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5民初10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价款十倍的赔偿金83400元、检测费用1000元; 四、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9元,由***负担43元、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负担21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由一审法院退还;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于收到本判决书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9元,本院予以退还;大连久年生物有限公司应负担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4元,于收到本判决书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