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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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紫郡房地产有限公司 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25.3878万元; 三、变更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三项为: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25.3878万元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 四、驳回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由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162.34元,由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7.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交纳30400元,由其自行负担;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交纳30400元,由沈阳永益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26162.34元,由沈阳越强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