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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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事故造成***的损失共202327.40元,包括医疗费26627.72元、误工费39462.16元、护理费8400元、交通费510元、营养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81950元、被扶养(抚养)人生活费34077.54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赔偿残疾赔偿金81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护理费8400元、交通费510元及误工费11140元,合共110000元给***。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77327.42元给***。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657元(原告已预交),司法鉴定费848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负担受理费3610元、司法鉴定费565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负担受理费4047元、司法鉴定费28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