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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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8)皖1103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及保证金2929792.51元及利息(利息为:其中200万元自2012年9月21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929792.51元自2018年6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035元,由***负担27535元,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40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918元,由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海纳建设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