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借款本金201402.04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10月16日起,以本金201402.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

三、被告***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为追索债权支付的费用律师费10259元;

四、被告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470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3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桂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嘉缘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707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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