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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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 湟源佳裕肉牛繁育养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玉珍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借款本金1581639.81元;支付截止2019年10月2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0687.87元;支付自2019年10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1581639.8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并以累计产生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上浮15%再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复利。 二、被告***、张玉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律师代理费45715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对被告张玉珍名下位于西宁市××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在拍卖、变卖后对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被告***、张玉珍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湟源佳裕肉牛繁育养殖有限公司、被告***对上述一、二项中被告***、张玉珍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112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负担711元,被告***、张玉珍负担1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