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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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 沧州瑞丰泽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9民初91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返还定金117500元,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共计167500元; 三、沧州瑞丰泽钢结构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93元、保全费2299元,共计5592元,由***负担2660元,沧州新火龙采暖炉具有限公司负担29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上诉人***负担3650元,被上诉人沧州市新火龙采暖炉有限公司负担26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