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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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施救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51833.9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余款41833.9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汇入***在安徽农商银行新渡支行账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0024.69元,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上述款项汇入***在安徽农商银行新渡支行账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