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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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疏港钢管租赁有限公司 乐清市春华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 二、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市疏港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38142.7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38142.77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温州市疏港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温州市疏港钢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95元,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65元。再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由浙江百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