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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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滨州市中心医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92742.5元(已扣除保险公司垫付款70000元、***垫付款3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7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担2830元。 (以上赔偿款292742.5元、案件受理费2830元及***垫付款30000元汇到惠民县财政局中国工商银行惠民县支行账户:16×××07)。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