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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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桐城市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881民初131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德斌,安徽桐城市青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风田,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问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9年7月15日8时20分许,崔国峰驾驶车牌号为皖H1T397小型轿车,沿孔城镇中兴大道行驶至石化加油站十字路口处由西向东过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过路口的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皖H1GS81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入桐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视神经挫伤,鼻骨骨折等多处伤情。原告伤情已经桐城市人民法院委托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残等级九级。现原被告就原告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1500000元的意外残疾保险、1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免赔额100元)和日住院补贴金额100元的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2019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0年4月2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5690.3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0年5月8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第1项赔偿数额变更为85690.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意外伤残和住院补贴等经济损失共计68500元,须于2020年5月2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孔城支行账户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42元,因调解减半收取971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