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高安军金物流有限公司 高安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在赣C×××××号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3613元(误工费3640元+护理费8723元+交通费800元+三轮电动车损失450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在赣C×××××号车的商业险范围内赔偿53006.76元给原告***,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被告***已支付的15700元,该全部款项由原告***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处领取赔偿款后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162元,被告***承担1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