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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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拍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盘锦蓬驰利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28元,减半收取2561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27 |
发布日期 | 2020-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