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太平洋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太平洋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其中,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以4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以37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11日止以3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12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以32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以27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以23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2018年6月10日止以22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以21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以21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以20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以203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以19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26日止以19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以185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以18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0元,诉讼保全费3270元,合计11620元,由原告负担7170元,被告***、江苏太平洋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450元。鉴定费91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