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 溧阳市溧城可得烟酒店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市溧城可得烟酒店货款242912元。 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被告江苏兴盛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50,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天目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