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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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广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81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未还垫款8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自2016年12月3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浙江广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预收2660元,实际应收取1825元,由***、***负担。 浙江广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5-15 |